2016年10月20日15时许,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邹某在泾县泾川镇某健身房楼下,因泊车疑问一言不合,发生了揪打。在揪打过程中,被告人用拳头打了邹某脸部二拳,造成邹鼻子、牙齿受伤。后被告人见邹从其花店拿了一把尖菜刀出来,即开车逃离现场。被害人的伤势经泾县医院确诊为鼻伤害,鼻骨骨折,鼻中隔偏曲,上颚牙齿3颗折断。经法医鉴定,被害人的损害程度属轻伤二级。被告人陈某于当日下午主动到派出所投案。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,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宽和协议,补偿了被害人悉数经济损失32600元,获得了被害人的体谅。 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陈某成心伤害别人身体,致人轻伤,构成了成心伤害罪,应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归纳被告人有累犯的从重处分情节,有自首、补偿了被害人的悉数经济损失、获得体谅等从轻处分情节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|